20日,廣東省婦聯召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研討會,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期的反家庭暴力法,目前已由國務院法制辦擬出草案(送審稿)。違背配偶意願實施性侵,戀愛同居有暴力行為等都可按家庭暴力進行處理。
  離婚期間性侵妻子是強姦
  草案對實施家暴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相應明確,最突出的是明確提出,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審理雙方離婚案件期間,男方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關係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進行處罰,即“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  省婦聯權益部相關負責人表示,這也是首次以強姦罪對這兩種情形進行處罰。
  接家暴報案應立即出警
  大部分受暴者被施暴時不願出聲,相關職能部門也無法作出裁定,甚至有所推諉。對此,草案明確“首問負責”制度,明確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接到有關家庭暴力的報告、控告和舉報時都應當接受。
  而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的報案、控告和舉報後,應當立即出警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措施,其中包括及時詢問當事人和現場目擊證人,使用錄音、錄像、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書面記錄等。
  法院可發人身保護令
  處理家暴事件時,出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也是法院會採取的一種方式。目前的法律程序,人身保護令依附於訴訟而存在,尤其是離婚訴訟,而在一些家暴案例中,受害人並不願離婚,便無法申請人身保護令,無法獲得法律保護。對此,草案明確,受害人沒有提出申請,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,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護措施。據《羊城晚報》
  哪些行為是“家庭暴力”?
  草案明確: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侵害身體、性或精神的下列行為:
  (一)以毆打、捆綁、傷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員的;
  (二)非法剝奪或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的;
  (三)遺棄或嚴重忽視年幼、年老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;
  (四)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的;
  (五)違背配偶意願實施性侵害的;
  (六)脅迫、恐嚇、跟蹤、騷擾家庭成員的;
  (七)以侮辱、誹謗、宣揚隱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員精神損害的;
  (八)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、性或精神的。   (原標題:反家暴立法草案出爐 戀愛同居施暴也算家暴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x59oxcnh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